行政複議申請人死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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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議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中止,如果近親屬在六十天參加行政複議,複議恢復。 

行政複議申請人死亡怎麼辦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沒有近親屬、近親屬放棄權利或者未在六十天內確定參加行政複議,則複議終止。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七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行政複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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