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執行申請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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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後,執行程序已不再進行,一切執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對案件也必將有個了斷,這些在民訴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釋中都沒有規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盡相同,既然是申請執行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撤回了執行申請,參照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起訴的方式,法院在依法妥善處置被採取法律措施的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下裁定準許撤回執行申請,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即可結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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