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強制多長時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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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強制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不服行政強制多長時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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