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中止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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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不中止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不中止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行政訴訟案件中止審理的規定情形有什麼?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行政訴訟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就説明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不能證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肯定不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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