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構成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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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總是由一定的行為構成的,而對於非法行醫這樣的一般民事行為來講,法律中也是規定了相應的行為。那麼哪些情形下構成非法行醫呢?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之間又有哪些不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哪些情形下構成非法行醫

一、哪些情形下構成非法行醫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的種情形有:

1、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2、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3、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5、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開辦醫療機構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目前,非法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十分突出,因非法行醫而引出各種糾紛十分常見。於是,因非法行醫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因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與從事醫療這個職業有關,有時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會出現一定的難度。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兩個犯罪行為是有本質上區別的,不能將其等同來看。

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衞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是因為在從事醫療衞生工作,具體來講,是在診療過程中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這是兩者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行醫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為他人診療疾病而造成了刑法規定的嚴重後果。如剛從醫學院校出來,未取得經國家執業醫師考試資格的學生、未經國家許可行醫的鄉村醫生行醫造成了病人死亡。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是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行為人,在合符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從事醫療衞生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就診人員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某公立醫院的護士在未作皮試的情況下為病人注射青黴素針劑而造成病人死亡和行為。

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是既未取得國家執業醫資格同時又未經國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而行醫的人。後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是既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又取得國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合法行醫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是,對於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是直接故意。後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看完上述內容後,相信你已經知道哪些情形下構成非法行醫了吧,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之間又有哪些不同之處。同屬於醫療方面的犯罪,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無論是在客觀方面還是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有不同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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