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會構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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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會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由於放火罪的社會危害較大,威脅着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世界各國的刑法都對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體的規定,我國刑法也重點打擊這種犯罪行為。那通常在哪些情形下會構成放火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下會構成放火罪

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的表現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燬的對象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在這三個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火種開始起火,就是放火行為的實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將火種撤離或者撲滅,目的物仍可獨立繼續燃燒,放火行為就被視為實行終了。

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其特點,一一是行為人必須是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二是根據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三是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為義務的事實。從義務的來源看,一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二是職務或業務上所要求的義務,如油區防火員就負有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三是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所引起的義務,如行為人隨手把煙頭丟在窗簾上,引起窗簾着火,行為人就負有撲滅窗簾着火燃燒的義務。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的特定義務,主要是後兩種情況。

放火罪造成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正是因為放火罪的危害嚴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防火犯罪行為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涉嫌該罪,儘快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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