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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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體情況來判定:
其一、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其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從其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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