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連帶責任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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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連帶責任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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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連帶責任的時效


1、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連帶責任的時效問題,擔保法沒有規定。司法解釋裏有補充道: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對此有不同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即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時效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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