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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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擔保產生的原因:
(1)不少企業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債權債務,但這些企業尚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人民法院應該允許他們提供擔保,暫緩執行。
(2)一些企業雖然新產品生產了不少,但由於品種、結構不合理等產品積壓,但企業信用程度較好,能找到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作擔保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執行擔保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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