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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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
律師解析:1、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債權人應當繼續證明其已經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債務人。
2、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係進一步提供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並提供付款憑證,而債權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債權人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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