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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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訴訟過程中,要是當事人一方實際提供書證的話,則此時為了判定該書證的真實性,一般會對其中的筆跡做出鑑定。而在進行了筆跡鑑定之後就會涉及到相應的舉證責任問題。那到底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二、筆跡鑑定的分類有哪些

犯罪學家徐聖熙,將筆跡特徵分為八種:(1)字行的趨向;(2)字跡傾斜的角度;(3)字體的大小;(4)字體的不同樣式;(5)整齊或雜亂;(6)連續或間斷;(7)筆畫的輕重;(8)運筆的快慢。

1949年以後,筆跡的分類較多,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國筆跡鑑定專家的分類,將筆跡特徵分為一般特徵和個別特徵兩個方面。筆跡的一般特徵是指筆跡的熟練程度、大小、間隔、傾斜度、連貫性、均勻程度、字型和壓力的大小等;筆跡的個別特徵包括十個方面。主要有運筆、搭配比例、筆順、字的寫法、標點符號的寫法等。另一個有代表性的分類是1999年,賈玉文教授將筆跡特徵分為九大類:(1)概貌特徵;(2)局部安排特徵;(3)寫法特徵;(4)錯別字特徵;(5)搭配比例特徵;(6)筆順特徵;(7)運筆特徵;(8)筆痕特徵;(9)書面語言特徵極其應用等。

進行筆跡鑑定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此時需要到有鑑定資質的機構提出申請,但對方是否受理還需要看是否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關於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和分類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更多筆跡鑑定方面的內容,請上我們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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