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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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於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
二、實務中也有一種情況,如:加工合同的簽約雙方即A公司與C廠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係,B公司與上述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係並無直接聯繫。後B公司基於兼併這一法律事實,才承繼了A公司加工承攬合同項下的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從而與C廠之間形成一個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後一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與前一法律關係明顯不同。由此不難看出,作為併購方的B?公司與作為債權人的C廠之間的訴訟也與A公司與C廠之間的訴訟不同。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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