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公積金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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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或私產住房。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70%。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住房價款的50%。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私產住房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不一致時,取二者低值核定額度。
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購買公有現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建修住房所需費用的70%。
法律依據: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的確定應同時遵循以下規定:
(一)不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
(二)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餘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四)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提取和首付款的總額不得超過住房的實際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的50%;拆遷安置房貸款的,拆遷安置房總價款按安置房實際價款減拆遷補償後計算;
(五)多人合資購(建)房的,按其產權份額計算可貸額度;
(六)職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的60%;職工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視同雙職工繳存確定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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