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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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指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分為對內和對外效力。
一、船舶抵押權的對內效力
1、船舶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範圍,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權擔保性的效力,其擔保範圍除貸款債權本身外,還擴及其利息,遲延支付利息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2、船舶抵押權標的物的範圍,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權物權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權效力所及於的客觀對象。
二、船舶抵押權的對外效力
1、船舶抵押權對被抵押船舶處分權的影響,抵押權人只是在債務人不履行還貸義務時,有權就被抵押船舶的拍賣或變賣價值優先受償,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進行處分和收益,即抵押權效力並不及於船舶的處分權。
2、船舶抵押權對船舶租賃的影響,船舶承租人的租賃權並不因設定抵押受到影響;如果船舶抵押設定在先、船舶租賃設定在後的,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一般原則,船舶抵押權人主張實現其抵押權時,除另有約定外,船舶租賃關係應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權不受其主債權轉移的影響。
法律依據】

船舶抵押權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怎麼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十三條

 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權登記,包括下列主要項目:(一)船舶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所有權證書的頒發機關和證書號碼;(三)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利息率、受償期限。船舶抵押權的登記狀況,允許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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