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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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係並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係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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