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部分連帶債務人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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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能否放棄對連帶責任保證人中的一人的訴權,即能否僅僅起訴其他保證人?

債權人放棄部分連帶債務人可以怎麼辦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因此,可以看出,保證人之間並非必要、不可分之訴,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若干保證人進行訴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其他保證人能否相應減免保證責任?

(1)關於減免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該規定未區分是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還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即“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上述兩條規定均明確了僅當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上的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含保證人)才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範圍內免除責任。也就是説,債權人放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不能構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免責要件。無論第三人提供的是物的擔保還是保證,都只是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債權人放棄第三人提供的保證的,同樣不能使其他保證人減免相應的責任。至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如何保障其合法權益,可以啟動新的訴進行救濟,選擇向債務人或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

(2)關於保證人的追償權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從上述規定看,即便債權人僅起訴若干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仍得以上述規定向其他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包括未被起訴的保證人)追償。

綜上所述,如果多名債務人簽署了共同擔保協議,那麼債權人放棄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時,可以要求任何一名擔保人履行全部債務。他們之前不是不可拆分的,正是因為債務人之間是共同擔保關係,所以他們要共同承擔償還債務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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