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與可撤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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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的法律關係中,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事關擔保權人切身利益。因為擔保權人也就是俗稱債權人的權利往往受到擔保人的制約,如果擔保人惡意放棄或者處置自己的債券與擔保財產,就會對擔保權人的權益造成侵害。那麼,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可撤銷行為又有哪些呢?

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與可撤銷行為

一、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基本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已到期,債務人已經實施了可撤銷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還有特定要求。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不僅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已到期,而且要求擔保債權也已到期,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擔保債權就是主債權,但是擔保債權期限如有特別約定,則要具備擔保債權期限屆滿為條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以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其利益為條件,而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以擔保人的行為損害其利益為條件,其利益損害主要表現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債權不能實現。與此相適應,這裏的行為人不是債務人,而是擔保人。

此外,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還要以債務人沒有或者無力履行債務為條件。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和擔保權均告消滅,隨之擔保權人就不再有撤銷權;如果債務人雖未履行債務,但有足夠清償能力,能夠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權人對擔保人沒有必要行使撤銷權;債務人投有履行能力,擔保人又實施逃避擔保債務行為,這就會對擔保權人實現擔保債權造成損害。

二、擔保權人對擔保人的可撤銷行為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被擔保的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作出以下幾種行為,擔保權人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一)放棄到期債權。

擔保人放棄到期債權,對擔保權人造成損害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例如,借款人無力還債,連帶保證人無其他財產履行代償義務,卻又對第三人放棄到期債權,這種行為就會使擔保權人的擔保債權難以實現,故屬可撤銷行為。但是,物的擔保人(第三人提供擔保)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一般不可撤銷,因為當事人採取抵押、質押、留質等方式提供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擔保人只以特定的擔保物對擔保權人承擔責任,所以,擔保人放棄其金錢債權,既不影響擔保債權,又與擔保債權無關。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則屬可撤銷範圍。

(二)無償轉讓財產。

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響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是他自由處分權利,擔保權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一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擔保人沒有其他財產履行擔保債務,而擔保人將該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二是在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之前,擔保人無償轉讓擔保物。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撤銷這種行為有兩個條件限制:一是財產價格受市場行情影響,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現象,因而不得隨意撤銷,只有達到明顯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銷;二是買受人具有惡意,即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是為了逃避擔保債務低價出賣而買受。低價買受是人們的正常心理活動,只要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擔保人低價轉讓是為了逃避擔保責任,即為善意買受。為了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這種買賣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

(四)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騙取擔保權人訂立合同。

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嚴格地講所撤銷的對象不是行為,而是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而不適用第74條的規定。

(五)前擔保權人與擔保人協議取得抵押物損害後擔保權人的利益。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處理抵押物,將抵押物歸擔保權人所有,然後抵消相關的債權債務。但是,在同一財產上設有兩個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權時,前面的擔保權人與抵押人協議由擔保權人取得抵押物,而損害後面擔保權人利益的,後面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六)《擔保法問題解釋》第69條規定的抵押行為。

根據這條規定精神,連帶保證人和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有多個普遍債權人,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擔保權人合法利益的,受損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擔保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與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以及後果還有債務人償債能力相關的,就是説當債務人為了逃避自己債務對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時,以至擔保權人的擔保債權不能實現時,擔保權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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