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不還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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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不還是違法的。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規定,拒不償還不當得利者,則構成刑法上的侵犯財產罪。這裏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是將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是指所有人剛剛遺置於一個地方而忘記攜帶的財物,所有人隨即能夠準確地回憶起財物遺忘的時間、地點,並即去尋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誰)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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