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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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失信行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
2、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3、人民法院製作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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