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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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徵繳的工傷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二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使用人單位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鈎,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行業類別的費率,並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較高,反之則低。
三是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後,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年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越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確定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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