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商標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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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可見,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一)商標侵權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合同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商標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應該適用此規定。
三、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在協議管轄中,首先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其次選擇必須明確、唯一,否則視為未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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