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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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現實生活中要是產生了商標方面的糾紛,此時多數人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而提起訴訟之前要先知道應該向哪裏的法院起訴,也就是商標糾紛的管轄權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商標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商標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一、商標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可見,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1、商標侵權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合同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商標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應該適用此規定。

二、商標糾紛原告如何調查取證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商標註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註冊證。

利害關係人起訴的,應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註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三)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證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不管哪一種當事人都需要調查取證,但是調查取證一般比較困難,單獨很難完成,因此建議當事人可以委託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來幫助自己收集證據。而在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商標糾紛的時候,也要先搞清楚具體的管轄法院是哪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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