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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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要有侵犯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由於故意;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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