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組成人員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合議庭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
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至於哪些案件採用哪種形式的合議庭進行審判,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選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法律沒有作其他規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

合議庭組成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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