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組成成員是固定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一、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組成成員是固定的嗎?

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組成成員是固定的嗎?

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組成成員不是固定的,而是臨時組成的。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合議庭的職責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三、關於合議庭的改進建議

完善中國合議庭制度的幾點建議基於合議庭制度設置的內在機理,為發揮合議庭制度的應有功能,針對中國合議庭運作的現實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有學者提出建議:

1、禁止結論性的評議意見

在進行案件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必須展示其評判證據效力、認定案件事實的心證程度和心證過程,以及適用法律作出判決結論的邏輯推理過程,禁止僅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類的表態性的評議意見。對於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同樣應當禁止其僅僅作出表態,必須闡明其意見的理由,但無須像法官那樣嚴格要求。

2、一次評議原則

合議庭在對案件進行評議之前,每一個合議庭成員理應充分了解案情,在評議時不得含糊其詞,模稜兩可,必須闡明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根據合議庭成員的評議意見,依照合議庭的評議活動原則,合議庭必須作出對案件的最終判決意見。即使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較大的分歧,也必須嚴格遵照評議活動原則,作出判決,禁止成員之間為取得一致意見相互協商、討論、妥協和讓步,更不允許反覆合議,一次合議以後必須有判決意見。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在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前,合議庭也必須提出對案件的判決意見。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其合議庭的最後意見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這種現象務必堅決禁止。

合議庭審理是由法院派出的專業工作人員以小組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小組的成員必須是大於一名的單數,但人員是允許在案件的審理推進過程中隨之變動的。合議庭審理的成員需要對案件進行探討,有不同意見的需要進行投票表決,最終給出裁定結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