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的組成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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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是什麼意思呢?合議庭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合議庭的組成有哪些人

在正常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就需要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也就是説,不是由法官一個人獨自判,而是由眾多人組成一個合議庭來對案件進行審理。這些人是哪裏來的呢?還是説全部都是法院內部的人呢?

我國有關法律繫有這方面的規定:

1.我們在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時候,基層的人民法院應當是要有三個審判員,或者是一個審判員,加上兩個人民陪審員,三個人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案件的審理。不過,在有些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簡單一點,直接由審判員一個人來審判案件。在我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案件的時候,需要有三個到七個人。由他們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案件的審判。

2.在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一樣有着相同的權利。不管是基層人民法院還是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都是單數,這樣才有利於案件的判處。那麼合議庭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分歧,意見不同的話,應當怎麼辦呢?

3.我們一般遵循這樣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我們應當按照大多數人的意見來做出決定。但是也要把那些少數人的意願寫在筆錄中。最後這些筆錄還要由這些少數人簽上自己的名字。

4.組成合議庭,它的意義也就是貫徹民主原則。如果我們在案件的學習過程中,只聽取一個人的意見,或者是幾個人的意見,那麼這就極有可能形成錯案。但由很多個人一起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共同的審理,才會對案件進行更加充分的討論。對案件的審理才會更加的合情合理。

5.可是有的時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合議庭也考慮到了這個因素,所以將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在筆錄袋中,充分的尊重了少數人的意見,如果在二審時或者是再審時需要用的這些意見,我們再把它提取出來。

總的來説,合議庭就是在不同的人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時候,按照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對案件的結果進行商議,但是合議庭充分的尊重了少數人的意見,將少數人的意見記錄在筆錄中。等到案件審理結束之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筆錄上簽字。在一般的情況下,合議庭他的人數都是三個,其中包含了一個審判員和兩個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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