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的行為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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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手段,即對選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員採取毆打、捆綁等人身傷害的手段或者搗亂選舉場所,砸毀選舉設施進行破壞;
2、威脅手段,即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產、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相要挾,對選民、代表及有關工作人員實施精神強制進行破壞;
3、欺騙手段,即虛構事實,散佈、擴散各種謠言或隱瞞事實真相,以混淆視聽進行干擾破壞;
4、賄賂手段,即利用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買選民、代表或有關工作人員以進行破壞
5、偽造選舉文件,即偽造選民證、選票、候選人的情況資料、選舉文件進行破壞;
6、虛報選舉票數,即對選民、代表的投票總數、贊成票數、反對票數、棄權票數等進行以少報多或以多報少的虛假報告進行破壞;
7、其他手段,如撕毀選民名單、候選人情況;在選民名單、候選人名單、選票上塗寫侮辱性詞句;對與自己不同意見的選民、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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