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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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在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此時往往會構成破壞軍婚罪,但同時也有可能構成重婚罪。那麼實踐中關於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都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多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破換軍婚罪的行為類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姦型,下面具體給大家介紹這幾種類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祕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係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係,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係。

(三)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

二、破壞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具體的追訴期限,《刑法》規定了4個檔次: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的“法定最高刑”,對於破壞軍婚罪來説,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規定,其追訴期限是5年。

破壞軍婚罪追訴時效的起算。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以登記結婚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行為人取得結婚證之時,就標誌着非法婚姻關係的確立,破壞軍婚罪即已完成,因此,應從此日起計算其追訴期限。

二是對以事實重婚或同居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追訴期限的起算,應適用繼續犯的處理原則,其追訴期限從事實重婚或同居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關於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類型的介紹,在實際生活中,有的人在與對方結婚時可能並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現役軍人,那麼對於這種情況,由於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具體故意的主觀傾向,因而不會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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