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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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破壞選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採用各種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何認定破壞選舉罪

(1)必須具有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所謂破壞選舉,是指以各種方法擾亂、妨害整個選舉活動包括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投票選舉、補選、罷免等正常的進行。

(2)破壞選舉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中,即破壞的是各級權力機關的選舉活動。

(3)破壞選舉的行為還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破壞選舉罪。僅有破壞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也不能以破壞選舉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
主要是指破壞選舉手段惡劣、後果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情況。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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