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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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是工程糾紛中相當常見的一類糾紛,和一般糾紛一樣,我們需要確定其管轄法院,才能跨出用法律解決糾紛的第一步,那麼工程合同糾紛到底怎麼確定管轄法院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信對你有所幫助。

工程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一、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和接受履行義務的地點,即義務清償地點。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務合同,即由發包人提供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和情況,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並由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實際操作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區別,有的明確了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有的對交付圖紙的地點沒有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交易習慣,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點應該是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通過小編的介紹,您知道工程合同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了吧?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我們定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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