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的工作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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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調解員在社區調委會及其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根據調委會的安排,負責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在主任的指導下,做好民間糾紛的受理登記、調查筆錄(取證)、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製作和調解後的回訪等工作;
3.及時向調委會報告所負責區內的疑難重大矛盾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情況,提出意見;
4.認真落實執行調委會的各項制度;
5.完成調委會及其主任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羣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調解員的工作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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