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留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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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程序是:
一、審批。需採取留置措施的,製作《留置措施採取審批表》和相關證據材料報本級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然後報上一級監察委批准。
二、開具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佈,並及時將被調查人送至留置場所留置,從進入留置場所開始對被調查人進行實時監控錄像。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察法留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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