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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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勞動監察是指勞動監察機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處理的方式。法律規定監察部門在具體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到底勞動監察的處理程序是什麼?以下是具體介紹。

1、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等方式。

2、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法證件,並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

3、現場監察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註明拒籤事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2)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並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

(3)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並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4)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5)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6)對屬於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7)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6、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使用童工或者剋扣及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的財物,用於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抵繳罰款。

7、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被審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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