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欺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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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信用證欺詐,是指買方(開證申請人)或者賣方(受益人),利用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保證向受益人付款,且這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譽所做的承諾。因此,不法之徒利用這些特點實施詐騙——開證申請人利用不良銀行或金融機構開出大額的信用證,並利用空運和海運記名提單等特殊性,對信用證的受益人實施詐騙,即騙走受益人的貨物,即便受益人交單相符,但是,因為開證行或金融機構無力承擔償款,從而使受益人損失了貨物且不能夠收匯價款。同樣,賣方(受益人)利用假單據做信用證的相符交單,從而獲得開證行的付款,而實際所交貨物與合同嚴重不符,致使買方(開證申請人)損失了價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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