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賠償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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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賠償訴訟程序: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訴訟代理、第三人、當事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物證、視聽資料、出示書證,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
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2)證人到庭作證;
(3)鑑定人到庭;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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