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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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2)證人到庭作證;

(3)鑑定人到庭;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二、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此可見,旅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法院會按照民事案件審理程序進行。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流程包括開庭審理、法庭調查、組織答辯、評議及擇機宣判等。並且法院辦案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像採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法院遲遲沒有宣判,當事人應該及時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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