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中止審理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