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幾年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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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幾年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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