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什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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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什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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