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機構法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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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法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近年來,人們在處理民事糾紛或者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司法鑑定的運用越來越頻繁。司法鑑定機構的數量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按照規定,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可以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那麼司法鑑定機構法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小編總結了關於司法鑑定方面的知識,我們共同學習下吧。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鑑定機構法人成立條件在業務範圍、設備儀器和鑑定人員數量上都有要求,相對於自然人而言,法人申請司法鑑定機構的要求比較嚴格。因為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會被法院作出證據材料採納,所以要求在司法鑑定機構成立之初要具備硬件和軟件的條件,這樣才能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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