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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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再審有什麼特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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