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審判特點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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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的審判特點包括什麼

自訴案件的審判特點包括什麼

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

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

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

二、公訴案件能否轉化為自訴案件

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公民“告狀難”問題,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説,被害人可以有條件地將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45條還規定,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必須立案;對於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即把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在對刑事自訴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也作了和解協議,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銷訴訟的,那這種情況下也會終止訴訟程序。而在撤訴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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