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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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一、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一)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結案,有利於及時解決輕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訴訟效率。自訴案件調解結案的,應發給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無效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二)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自行和解是當事雙方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對於當事人達成自行和解協議或者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確屬自願合法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利益的,應當允許。對於自訴人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原因,不是出於自願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准許。凡自行撤回自訴的案件,除有正當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訴,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自訴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地訴訟活動。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它是相對於自訴而言的,以自訴的存在為前提,它不是對自訴的答辯。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自訴案件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在反訴成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雙方地位平等,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各方當事人罪責自歲,不能相互抵消刑罰。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能否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沒有專門作限制。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此類案件本身是屬於公訴性質的案件“轉為”自訴案件來處理的,因而大都性質嚴重、情節複雜,案件範圍廣泛,審理難度較大另外兩類自訴案件大得多。因此,項再不對反訴作一定限制,更增加了審判的難度,可能影響案件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提起反訴的案件往往不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項定的案件。

自訴案件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其第一審審判程序與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基本相同,可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

二、自訴案件的追訴時效

中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刑事公訴案件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在法院中進行自訴的過程中,當事人自訴也是具有一定的追訴時效性的,對於刑事案件來説不滿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五年,追訴期也是從犯罪之日起進行計算,若是犯罪嫌疑人還有連續狀態的,將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計算。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由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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