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海嘯造成核泄漏 - 相關營運單位需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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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嘯造成核泄漏,相關營運單位需要承擔責任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只有因戰爭、暴亂或受害人故意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免責,因為颱風、海嘯等不可抗力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因海嘯造成核泄漏,相關營運單位需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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