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標的不構成完整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披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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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不構成完整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披露:
(一)相關資產的名稱、類別;
(二)相關資產的權屬狀況,包括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限制,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司法強制執行等重大爭議或者存在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三)相關資產最近三年的運營情況和報告期經審計的財務數據,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總額、資產淨額、可準確核算的收入或費用額;
(四)相關資產在最近三年曾進行評估、估值或者交易的,應當披露評估或估值結果、交易價格、交易對方等情況,並列表説明相關資產最近三年評估或估值情況與本次重組評估或估值情況的差異原因。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第十七條

交易標的不構成完整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披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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