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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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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