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取消收容教育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了收容教育這一處罰手段。收容教育與我國的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甚至與憲法中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相違背,並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種爭議,因而受到廣泛的質疑。收容教育制度的調查、決定、執行均由公安機關通過行政程序完成,未經司法調查程序和控辯式的法律審理,就長時間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明顯然違反法律精神,違反憲法中關於公民人身自由的相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

2018取消收容教育

1.執行標準不一,容易造成執法隨意、選擇性執法;

2.權利封閉運行,滋生腐敗;

3.存在“罰不當罪”、處罰過於嚴苛,並且涉嫌一罪兩罰的問題;

4.教育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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