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如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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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對於已裁決的勞動仲裁,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協議如何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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