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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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當一個企業分立後,那麼在分立之前的合同糾紛如何來解決呢?也就是説債權人如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債權人可以向分立前的企業承擔責任,當然前提是這個分立前的企業還存續的情況下,如果不存續,則不可以向分立前的企業主張權利,因為主體資格已經不存了,債權人可以向分立後的企業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企業分立的登記、分立各方財產和債權債務承擔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1條規定:“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優勝劣汰。”該法第35條還規定:“經政府批准,企業可以分立。企業分立時,應當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等。”
法律依據: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優勝劣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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