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中的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公司收購是公司擴大的一種方式,也彰顯着公司的市場效益,但是公司收購中也同樣存在着各種風險,有些很好解決,有的甚至會拖垮原來的公司,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有關公司收購的過程中存在着那些風險。

公司收購中的風險



1、交易結構風險

盡職調查完成,意味着併購前工作的告一段落。在盡職調查基礎上,最為重要的、也是最先要考慮的工作就是交易結構設計,這也是法律人最能發揮智慧的地方。 所謂的結構設計,無非包括兩部分:路徑和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交易結構的設計一定要綜合考慮合法性、税負、時間要求等全部要素,避免顧此失彼從而損害交易。 路徑就是要解決通過什麼樣的安排,能夠合法實現交易雙方的商務目標;而且還要考慮,通過什麼樣的安排,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和税負;甚至還要考慮,什麼樣的安排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交易;在相當多的案例中,甚至要考慮通過什麼樣的路徑安排,才不會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或規制。 流程則是在路徑明晰後,梳理出不同工作事項的先後順序,設計不同的節點安排。先後順序不同,可能控制力就不同,或許交易的税負也不同;而在不同的節點,所要滿足的目標不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安排可能也不同。
  (1)路徑合法性風險
  無論何種路徑,合法性是第一位的要求。 筆者在參與某企業發債項目時,發現某上市企業利用政府招商引資機會獲得了某目標公司控股權,但為了完全控制該企業,又對處於參股地位的國有股進行了託管,但卻由國有股的持股人向其支付託管報酬。個人認為,這種“反向支付報酬”的託管路徑設計就存在合法性瑕疵,而且也使得國有單位經辦人面臨高度法律風險。遠不如利用優先股制度或者其他安排更具備合法性。 業務中常遇到投資或財務機構諮詢,老股東在轉讓控股權後期望獲取穩定收益,作出的路徑安排是在併購時作出特別或補充約定:小股東不參與經營管理獲取固定回報。這種安排同樣面臨合法性瑕疵,在此情況下,優先股制度就不能滿足轉讓控股權後小股東的利益預期,而合法的安排是由大股東進行股權託管或表決權徵集,由大股東向小股東支付託管報酬或徵集費用。
  (2)併購前重組風險
  在併購交易中,往往不是一個單項的股權交易,通常會基於一些必要的考慮設計出併購前重組,即先由各方分別或單獨實施自身的重組,然後再進行併購交易。 筆者參與的某項併購,為了避免返程投資問題以及外資併購問題,就是先行實施了獨立第三方的重組和外商投資再投資的制度安排。而在國內某家電巨頭對省內某家電連鎖企業的併購中,為了將目標公司註冊資本金901萬元(體系內全部企業註冊資本金總和)體現出6000萬元的估值且不產生老股東的個人所得税,就是先行設立項目公司,再由項目公司收購目標公司各企業,再由併購方對項目公司溢價增資1.4億元,通過貌似私募投資的路徑安排及資本公積的制度安排,實現1.4億元與6000萬元的7:3股權結構,從而合法無成本實現商務目標。
  (3)税務風險
  交易結構中,除了合法性風險,第二位的風險就是税務風險。我國税務法規的高度政策化、文件化無疑又加重了這些風險。 因此,需要高度關注重組結構設計的税務風險,一定要聽取財務甚至税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在某項併購中,正是對方的税務顧問香港安永提出了企業分立所派生新設的企業在12個月內不能發生股權變動,否則不能適用所得税特別處理,我們才及時調整了分立企業的資產安放方案,將需要交易的資產留在老企業以實施股權交易。 而且如果目標公司是自然人股東,股權溢價交易就存在20%個人所得税問題,以及收購方的代扣代繳法律義務。因此,需要進行必要的股權調整安排,從而過濾自然人屬性的股東股權再實施交易。
  (4)擔保設計風險
  由於併購交易金額大、週期長、環節多,而且相當多的交易風險會在併購交易結束後才能逐步釋放。因此交易各方風險點、發現週期不盡相同,對於擔保制度的設計着眼點也不相同。 在擔保主體上,從定性上一方面要連帶、不可撤銷、不可抗辯,另一方面要追溯到作為實際控制人的自然人,避免各擔保主體的“有限責任”;從定量上,擔保主體多多益善,儘可能實現一旦出現問題,責任方的關聯企業一損俱損。 在擔保具體內容上,要準確界定擔保責任形式、擔保期限、擔保範圍、不同擔保手段之間的關係等,尤其要特別注意避免擔保效力瑕疵情形,以及對擔保人被通知、同意權的排除。
  2、財務風險
  併購交易中的財務風險主要表現在:
  (1)財務資料完整性風險 由於財務資料歸屬於目標公司,但老股東往往會顧慮於財務資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會隱瞞或甚至毀損部分財務資料,從而導致財務資料、財務檔案不完整,造成目標公司可能遭受處罰。
  (2)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附註風險 審計報告是公司財務事項的第三方審視,往往會披露一些風險事項,而財務報表附註通常都是需要關注的財務事項,在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見、強調事項中都會包含目標公司的財務瑕疵信息。
  (3)利潤歸屬確定 如果併購交易主體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潤歸屬節點的界定問題,這種歸屬約定之際關係到上市公司的業績。
  (4)期後事項風險 由於併購交易活動都會持續一段時間,而目標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終止經營等待併購完成,雙方據以交易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都是基於一個暫定的基準日,從基準日到實際交割日所持續的時間是不確定的,該期間所發生的事項如何調整、經營盈虧如何承擔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確。
  (5)價款支付風險 交易價款的支付,需要根據具體的交易結構合理安排,既要考慮相應的節點控制,還要考慮相應的風險控制,並且一定要留有尾款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間後支付,以防範交割、交接後風險的釋放。
  3、正式合同風險
  正式合同簽署時,不同於框架協議,不僅要求籤約主體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最終落地,而且從形式到內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也需要特別關注,可能包括各種附件、附屬協議的簽訂與完備。當然,正式合同並不意味着契約文本的結束,可能還需要針對甩尾事項、特別事項簽署補充協議,但至少要對這些事項的處理原則加以明確。 正式文本的風險還需要關注不同文本之間的效力順位和效力衝突安排,尤其是簽約文本很可能與工商機關或其他政府部門要求備案、報批的文本並不一定完全一致,這種情況下就要明確約定各種文本之間的效力安排。
  4、股權交割風險
  基於不同的目標公司,股權交割的要求、主管機關不盡相同,辦理股權交割的流程以及所要一併辦理的變更事項也不相同,有些股權交割還需要前置審批(如外商投資企業),有的需要辦理鑑證手續,對於各種特殊法律規範的特別性要求要予以特別的關注,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
  5、公司交接風險
  股權交割只是對目標公司實際控制的前提,但並不意味着對公司的實質性控制,對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各機關的更換、相應證照的變更等)和實時交接,才是對公司控制的現實層面。該等交接可以在股權交割前、交割後或交割中實施。 在公司交接中,一方面要注意目標公司的平穩交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各種交接手續,制定完善的交接文書,以界定責任、保存證據。 在公司交接前,通常都會存在過渡安排,以體現交易各方對公司的共管安排,避免目標公司處於單方控制下的變動風險。
  6、勞動事務風險

併購交易通常都會涉及到員工遣散問題、尤其是高管安置、董事監事更換問題,一方面在盡職調查時就要關注是否存在高額的離職補償安排或者遣散更換的限制條件甚至是禁止條款,另一方面在正式交易文本中一定要清晰約定此類事項的處理方法,明確責任的主體、責任內容、責任救濟、替代處理方案等相關內容。

公司收購中存在以上風險,但是這些都是商業投資中正常的風險,也是被法律所允許的風險,只有投資人自己看清利弊在做決定才能在商戰的硝煙中立於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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